当前位置: 主页 > 信息公开 > 新闻中心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bob最

发布时间:2023-11-02 17:40:14 人气: 作者:admin

  bob最新官网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第二条凡在本县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原则上应当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县、乡镇(开发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经县委编委批准,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加挂“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全县农村及涉农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

  第九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委托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出让方意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出让方需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产权转让申请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乡镇(开发区)初审合格后的相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复核通过后,在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查:

  第十五条出让方在公开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bob最新官网,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bob最新官网、开发区管委批准。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土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造成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bob最新官网。